貪污和挪用救災款物、拐賣災區婦女兒童等7類犯罪將從重處罰。昨天,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災期間審判工作切實維護災區社會穩定的通知》。
通知稱,法院要依法嚴懲危害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期間的各種犯罪活動。
堅持特殊時期特殊案件特殊辦理的方針,對那些嚴重危害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進行的犯罪行為,要在法定期限內快審、快判,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使災區群眾感受到法院維護災區穩定和打擊犯罪的決心與力度,震懾潛在的犯罪分子,預防其他犯罪的發生。
通知要求,對于民事等案件,要區分不同情況辦理:對于涉及災區群眾基本生活保障、恢復生活生產的案件,要依法快立、快審、快執;對于可能影響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順利進行、群體性以及社會比較敏感的案件,要積極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慎重審查立案。
此外,在審理過程中,特別要注意進行訴前調解,多做當事人的調解、協調工作,盡可能通過調解或者和解撤訴的方式化解糾紛,切實做到“案結事了”。在審判和執行過程中,要特別注意保護災區的未成年人、孤寡老人、因地震傷殘人員的合法民事權益。
各級法院可以加大移送管轄、指定管轄、提級管轄的力度,將災區法院已經受理或有待受理的適合交由其他法院管轄的案件,移交或指定其他法院管轄,或由上級人民法院直接提審、執行,以確保審判工作順利進行。
■7類從重處罰案件
1.盜竊、搶奪、搶劫、故意毀壞用于抗震救災的物資、設備設施,以及以賑災募捐名義進行詐騙、斂取錢財,拐賣災區孤殘兒童、婦女等犯罪行為。
2.為牟取暴利,囤積居奇、哄抬物價、非法經營、強迫交易等嚴重擾亂災區市場秩序,影響災區人民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的犯罪行為。
3.故意編造、傳播、散布不利于災區穩定的虛假、恐怖信息,嚴重影響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開展的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等犯罪行為。
4.在災區生產、銷售或者以賑災名義故意向災區提供偽劣產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藥劣藥等犯罪行為。
5.國家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抗震救災款物、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危害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順利進行,嚴重損害黨和國家形象的犯罪行為。
6.破壞電力、交通、通訊等公共設施的犯罪行為。
7.妨害傳染病防治等危害公共衛生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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