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有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國務院
【頒布日期】 19980212 【實施日期】 19980212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地質礦產
【文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0號
【名稱】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題注】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的管理,保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礦產資源勘查秩序,促進礦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制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勘查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區范圍以經緯度1′×1′劃分的區塊為基本單位區塊。每個勘查項目允許登記的最大范圍:
(一)礦泉水為10個基本單位區塊;
(二)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放射性礦產為40個基本單位區塊;
(三)地熱、煤、水氣礦產為200個基本單位區塊;
(四)石油、天然氣礦產為2500個基本單位區塊。
第四條 勘查下列礦產資源,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勘查許可證:
(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產資源;
(二)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三)外商投資勘查的礦產資源;
(四)本辦法附錄所列的礦產資源。
勘查石油、天然氣礦產的,經國務院指定的機關審查同意后,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頒發勘查許可證。
勘查下列礦產資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勘查許可證,并應當自發證之日起10日內,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一)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
(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1] [2] [3] [4] [5] [6] [7] 下一頁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