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對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工作十分重視,制定了一系列方針、政策,多次部署了全國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工作。多年來,各地方和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礦產資源開發中存在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尚未得到解決,一些地區開發秩序仍然比較混亂,存在礦山布局不合理、經營粗放、浪費資源、破壞環境、安全生產事故頻發等問題。尤其是最近一個時期,一些地區群發性無證勘查和開采、越界開采、亂采濫挖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出現嚴重反彈。為解決當前礦產資源開發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國務院決定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重要意義
礦產資源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整頓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規范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建立和維護良好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是實現礦產資源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確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對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區、有關部門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進一步提高對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的認識,將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作為一項事關全局的重要任務抓緊抓好,推動我國礦業走出一條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利用率高、環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資源優勢得到充分發揮的新路子。
二、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目標
要正確處理整頓與發展、局部與全局、當前與長遠的關系,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大執法力度,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堅持依法行政,并運用經濟手段,全面開展以煤炭開發為重點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整頓和規范行動。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頓和規范的各項任務,使無證勘查和開采、亂采濫挖、浪費破壞礦產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等違法行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開采、非法轉讓探礦權和采礦權等違法行為得到全面清理,違法案件得到及時查處;礦山安全事故及破壞生態環境現象明顯減少;礦山布局不合理的狀況得到明顯改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模化、集約化程度明顯提高;基層監管到位,投資環境改善,礦產資源管理加強,基本建立規范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
三、整頓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主要任務
(一)嚴厲打擊無證勘查和開采等違法行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無證勘查和開采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進行集中打擊。對無證或持過期失效許可證進行勘查、開采的,公安部門不得批準其購買、使用民用爆破器材,電力部門不得供電,工商部門不得發放營業執照,安全監管部門不得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責令其停止開采,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并從重處以罰款。對持勘查許可證采礦或開采礦種與采礦許可證不符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無證開采予以處罰,對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和其他證照。對停產整改期間擅自采礦的,由決定停產整頓的部門進行嚴肅查處。對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不全的煤炭開采企業,有關主管部門要責令其停止違法生產行為,并依法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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