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7月1日起,貴州各類礦業權轉讓行為,必須通過依法設立的礦業權交易機構,采用招標、拍賣、掛牌、協議等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進行轉讓交易。
為加強礦業權市場建設和管理,規范礦業權轉讓行為,貴州省國土資源廳日前出臺“礦業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礦業權轉讓是指礦業權人將礦業權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轉讓與他人的行為,包括出售、作價出資、合作、重組改制等,礦業權轉讓必須通過依法設立的礦業權交易機構。
貴州省規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所屬礦權儲備交易機構具有創辦礦業權轉讓交易的權限,市(州、地)礦業權交易機構承辦市、縣兩級國土資源局審批頒發許可證的采礦權及相應礦種探礦權的轉讓交易;貴州省礦權儲備交易局承辦除市(州、地)礦業權交易機構承辦范圍以外的礦業權的轉讓交易。
礦業權轉讓人向貴州省國土資源廳申請轉讓審核;經審核符合轉讓條件的,省國土資源廳出具符合轉讓條件的意見,由礦業權轉讓人委托具有相應權限的礦業權交易機構承辦轉讓交易,受委托的礦業權交易機構組織轉讓交易;轉讓成交的,由礦業權受讓人持轉讓成交鑒證文書、轉讓合同等資料按現行礦業權許可頒證權限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礦業權變更登記手續。
貴州還明確了礦業權轉讓審核階段、交易階段、變更登記階段的報件要求,貴州省國土資源廳審核礦業權是否符合轉讓條件時,應對礦業權主體及礦業權是否符合轉讓條件進行全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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