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網友在貼吧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網友W20:醉酒駕車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應認定為犯罪!
《刑法》第15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醉酒的人駕車,從主觀上講,是不希望發生危害后果的,不是出于故意,而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是輕信能夠避免。所以這種行為屬于一種過失行為。而刑法總則規定:過失行為只有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構成犯罪。所以醉酒駕車未造成后果的、情節較輕的不應列為犯罪。
好比煤礦主違規開采一樣,他應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危害后果,但是輕信能夠避免,這是一種過失行為,沒有造成事故的,不能列為犯罪;又比如:建筑施工違規操作,沒有造成后果的不能列為犯罪是一樣的。
如果這樣,應該把一切過失行為都列入犯罪。這可能嗎?
網友zhangjiewei888醉駕入刑有違國情與法理:
1.從字面和邏輯上分析,明顯第一、二層次不構成犯罪。只有“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才認為是犯罪。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法治實行懲罰與教育并重的原則,對沒有犯罪客體的行為定罪有違國體、政體和法理。
2.對沒有危害社會的行為定罪有違法制的基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可見醉駕犯罪的客體僅是一種“可能”,更別說――“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產生,怎能定罪呢?我國是法制的國家,更要尊重公民的權利。
3.懲罰行為犯不是我國法制的原則。我國刑法從來都是保護公民合法權利的,如果對沒有產生后果的酒駕、醉駕定刑,那么其他的罪犯又該如何處理呢?是不是司法機關對“有可能”實施犯罪想法的人都可以定罪呢?我國的法制何在?要是這樣?我國司法不就……
4.加大宣傳教育才是預防犯罪的目的,我們不必將刑法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要利用行政的手段加大懲治又度;而對沒有產生后果的入罪,必然違反憲法和刑法原則,也將走向酷刑的極端,與我國國情極不相符!
網友:58990342
大家要注意一點,這個《危險駕駛罪》出發點是懲前毖后,降低醉酒而造成的流血事件,可是卻制定成讓許多資深法學者都難以接受的法律,《危險駕駛罪》規定無論你造成沒造成后果,無論你醉駕多遠,無論你醉駕在什么地段,什么時間,醉的程度(有人喝一點就醉了,可有人喝了不少卻很清醒),無論你是初犯還是慣犯,一律被判有罪,難道這就是立法的初衷嗎?我覺得就這就是《王法》,不是刑法。什么事情都有個輕重之說,為什么到了醉駕就沒有了呢?請問大家,醉駕的標準是80mg/100ml,有多少人知道這80mg/100ml是喝多少酒呢?白酒一兩、二兩、三兩、、、、啤酒一瓶、二瓶、三瓶?紅酒呢?在中國喝酒駕駛車輛的人很多,沒人愿意出事故這個大家應該都清楚,不能因為喝了點酒開車也沒造成什么后果,就被刑拘了,成為罪犯了。這個污點也將伴隨你一生,影響了一生,沒工作的還好些,有工作的丟了工作,甚至弄的妻離子散,淪落到社會,難道誰能保證這些人不會因為糊口而鋌而走險,再次成為罪犯的悲劇呢?請大家注意,不要在拿高曉松案件說事了,他是醉駕連撞幾輛車,造成幾個人受傷,按照《危險駕駛罪》,沒定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就夠意思了,跟喝了點酒開車沒造成任何后果怎么能相提并論呢,這樣的一項關乎幾億人的法律宣傳的力度到了嗎?很多人可能就不知道有這樣的一項法律,卻有很多人糊里糊涂的就進了監獄,可悲啊~!立法要理性,要看的遠些,更要嚴寬相濟,這樣才能讓大多數人心服口服~!(只是個人的一點看法)不到之處請諒解!
網友tpdd:
喝酒就不要開車,開車就不要喝酒,我覺得不要以任何理由喝酒開車.這是對自己和對他人生命的不負責,這是對自己和他人家庭生活幸福的不負責.不喝就不喝,為何要在意喝多少?喝了就是犯罪,法律的初衷就是為了杜絕一切涉嫌危險的一切擦邊球.另外我要補充的是對駕照不酒半年或一年的新手加一些限制,還有疲勞駕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