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實際上,惡意透支信用卡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相當嚴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惡意透支”屬于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信用卡惡意透支進行了明確界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的,就應認定為“惡意透支”。而明知無法償還還大量透支的;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后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等,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表現。
惡意透支5000元可能判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