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審理,長沙市中院認為瀏陽市法院一審判處鄧文興犯故意傷害罪和脫逃罪的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民事賠償判決合理,依法駁回上訴人鄧文興、柳青、夏平華、鄧志良的上訴,全案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