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最新動態包括如下要點:一是規定了回收過程“效率”,效率指電池收集回收后輸出部分質量與廢棄電池、蓄電池輸入部分質量的比率,以百分比表示。“輸入部分”是指進入回收過程中收集的廢棄電池和蓄電池質量,而“輸出部分”指輸入部分經回收過程但未經進一步處理而產生的物質的質量,這些物質不再是廢棄材料,而是將用于原有目的或其它目的。二是該條例為電池回收過程、企業提供了有價值的指導。該條例附錄Ⅰ中規定的方法將用來計算廢棄鉛酸、鎳鎘、其它電池和蓄電池回收過程的效率。附錄Ⅱ規定了所有回收過程中回收鉛的比率的計算方法。附錄Ⅲ中規定的另外一種方法,用來計算所有回收過程中回收鎘的比率。三是回收者每年有義務準備該條例附錄Ⅳ、Ⅴ、Ⅵ中規定的相關信息,并于2014年后4個月內向有關歐盟成員國主管機關報告。
歐盟電池指令(2006/66/EC)和新條例的區別主要在于,前者旨在禁止銷售某些含有有害物質的電池和蓄電池,并特別規定了電池回收過程應滿足的最小回收效率目標(如鉛酸電池為65%,鎳-鎘電池為75%)。而后者則是規定相關技術規則,將電池指令有關效率問題具體化,并特別說明如何根據相關電池類型進行計算。新條例將對向歐盟市場出口各類型電池操控產品(如手機、計算機、其它家用電子和電器產品、電池操控醫療設備)的公司造成影響,為高額的回收費用買單的責任將令不少企業陷入困境。
為此,檢驗檢疫部門提醒企業應將綠色環保作為電池出口的“生命線”,采取相應的戰略和戰術進行突圍。一方面,應加強對該法規的研讀和市場敏感度,遵守歐盟范圍內回收的信息報告形式。向歐盟成員國主管機關發送覆蓋每一步驟以及所有相應的輸出部分的回收效率的報告。如果不止一個工廠實施回收過程,每一個回收者應負責向歐盟成員國主管機關提交所需信息。另一方面,建立電池回收信息系統,在研發新型環保替代電池上投入人力與資金并提高生產標準,著力解決回收存在的成本管理問題,以及再生利用存在的技術問題,整合行業資源,做大做強電池出口產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