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達消息,印尼礦物與能源部煤炭與礦物局長譚林•西伊德(Thamrin Sihite)近日宣稱,政府不容許任何礦物企業違反上述法令規定的行為。“自2014年起,持有工作合同的礦業公司必須在國內把礦產加工成金屬。”
根據2009年第4號第170條的規定,持有工作合同企業并已生產的,最遲于2014年1月12日必須把開采的礦產進行精煉。
上述規定將使持有工作合同的大型礦產企業,如自由港印尼公司(Freeport Indonesia)和紐蒙特礦業公司(Newmont Nusa Tenggara)必須把開采的黃金、銅、銀在國內精煉。
譚林•西伊德指出,礦物與能源部與財政部、貿易部、工業部等有關連部門取得一致,在重新談判延長合同時,包括要列入精煉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