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另支付被羈押3143天的賠償金——這是近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李桂銀的國家賠償決定。2003年,李桂銀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捕,2012年被無罪釋放。
單看15萬元,這已是河南各級人民法院近5年國家賠償裁決中較高的一筆“精神損失費”。不過,要是在2010年新《國家賠償法》出臺以前,他的精神損失恐怕得不到法律承認。
從1995年1月1日《國家賠償法》施行,到2010年新《國家賠償法》出臺,國家賠償制度已走過將近20個春秋。據最高人民法院披露,2013年全國審結國家賠償案件共2045件。
“我們應該遠遠超過這個數字,但賠償案件實踐中這么少,多數走信訪或其他途徑去解決,這恐怕是《國家賠償法》實施的一種悲哀。”參與該法起草的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認為,2045件分解到全國3000多個基層法院,平均每個法院不到一起,這不合常理。
先天弱勢的受害人,怎么才能讓強勢的公權力從口袋掏出錢來?在這場外人看來“實力懸殊”的博弈中,“游戲規則”如何設置,無疑考驗立法技術和國家的誠意。
賠償門檻,逐漸降低
陳沽宏從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拿到了一紙民事裁定書。此時,那份4年前讓他被強制搬出房屋的裁定,被確認違法且予以撤銷了。
被確認違法的裁定,當年是由光山縣人民法院作出的。下一步,陳沽宏可以憑信陽中院的新裁定,向光山縣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在國家賠償的立法時間軸中,陳沽宏位于舊國家賠償法已著手修改、新國家賠償法尚未出臺的2009年11月。那時,受害人須先走一次程序,確認國家機關“做錯了”,之后再賠錢。
“這無疑是讓國家機關先自打耳光。”輿論認為,如此立法設計,讓1995年起施行的《國家賠償法》有淪為“國家不賠法”的危險。
在今天看來,國家賠償案件并不鮮見。在河南法院裁判文書網上,以“國家賠償”為標題關鍵詞,2009年至2012年可分別檢索到11起、2起、3起、1起。2013年,這一數據突然增至17起,2014年未滿6個月,已有9起。
這并非河南近年來審結國家賠償案的總數。國家賠償分行政、刑事賠償兩類,前述公開的43份裁判文書只是標題被突出了“國家賠償”而已。
這其中有15起為刑事賠償案件,其余涉及判決執行、行政執法等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的11份裁判文書中,只有一份系確認行為違法、可進而申請賠償。另5份是不予受理,3份是準予當事人撤回申請,兩份是駁回請求。
馬懷德教授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上世紀90年代,國家機關造成相對人權益受損的行為主要是違法行為,違法被視為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重要條件。
馬懷德發現,在國家賠償法實踐中,特別是1995年至2000年,一些機關的行為雖不違法,但同樣損害了相對人的權益,“對這類行為不賠償,顯然是不公平的。”
“想要賠償,先認定違法”,這個繞不過的弊端降臨在了陳沽宏的家人身上。2010年2月,憑著信陽中院的民事裁定書,陳沽宏及三位家人向光山縣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最終,只有陳沽宏拿到了國家賠償款47267.01元。他的三位家人由于未申請確認光山縣法院的裁定違法,所以不具獲賠資格。在當年,這個結局并無不當。
如果換在2010年12月以后,他們的境遇可能會好一些。新《國家賠償法》當時開始施行,“先行確定違法”的做法終結。這一思路延續至2012年最新修正的《國家賠償法》。
修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國家賠償案件審結數量從2009年本呈下降趨勢的1531件,上升至2011年的2035件、2013年的2045件。
不過,全國3000多個基層人民法院,審結數卻多年只有2000起左右,一些學者認為不合常理。有人推測,有的矛盾或流向了信訪等渠道,國家賠償的救濟功能未充分施展。
但眾多學者、法官都認可的是,國家賠償門檻逐漸降低,這的確是一個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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