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任職期間,月均收下屬“紅包”約5萬元
1971年,鄭北泉出生在廣東省清遠市清新縣北部山區的一個貧困家庭。1995年,他從中國人民警官大學畢業后被分配到陽山縣公安局七拱派出所工作。
“務實肯干”是當時的同事對鄭北泉的評價。在派出所工作不到兩年,鄭北泉便升任為清新縣公安局辦公室主任,3年后擔任縣公安局副局長,成為領導班子成員。
2010年,39歲的鄭北泉調任英德市公安局局長,成為當地公安系統年輕的希望之星,被領導寄予厚望。
“鄭北泉出身貧寒,工作也兢兢業業。”有同事對鄭北泉的落馬嘆息不已,“怎么就喪失信念、迷失了方向呢?”
鄭北泉在落馬后也思考過這個問題。“回顧自己所走過的路,思想有所改變,行為作風就跟著改變了,連犯的錯誤也在不斷變化。剛開始收“紅包”時還極不自然,后來基本上是來者不拒……”鄭北泉在悔過書里剖析自己第一次收紅包時的心情時寫道,“記得第一次收紅包時,推來推去,確實不敢要。”
在檢察機關通報的鄭北泉9起受賄犯罪事實中,最早的記錄從2004年開始,其斂財手段是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招攬工程獲利。其中,在2004年至2007年,他便利用擔任陽山縣公安局副局長的職務之便,為梁某某介紹兩單石材裝修工程,并先后兩次收受對方給予的賄賂款8萬元。此后多年,鄭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在礦山生產經營、刑事案件辦理、承接工程、工程款支付、干部提拔等方面謀取利益,從中收受賄賂。
另有資料顯示,鄭北泉無論在陽山還是在英德,身旁從來不缺非富則黑的人物。“在陽山,有些礦老板就是鄭北泉的錢袋子、提款機,吃喝玩樂不在話下。鄭北泉一句話,他們就能馬上送來數十萬元巨款。”據統計,鄭北泉在擔任陽山縣公安局和英德市公安局領導職務期間,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公安局下屬科室、派出所、干警以及有關單位和個體老板送給的紅包禮金共計人民幣275.5萬元、港幣14萬元。特別是在英德的兩年多時間里,僅僅收受下屬的“紅包”就達138.9萬元,月均收受“紅包”約5萬元。
性格內斂不善溝通,班子成員之間心生芥蒂
在陽山公安系統15年,鄭北泉的貪腐行為并未曝光。
2010年1月,鄭北泉被提拔調往英德市,擔任英德市委常委、公安局長一職。
據英德市公安局干警介紹,鄭北泉上任英德公安局長之初,似乎抱著干事創業的飽滿熱情,“經常深入基層了解民警生活,并提高民警待遇,解決民警的后顧之憂。”工作局面逐步打開后,鄭北泉外出吃飯應酬的次數也多了起來。
“不管誰來當局長,英德公安局長都姓謝。”坊間的傳聞在英德公安局多位干警口中得到印證。“謝”指的是英德市公安局原副局長謝龍生,其在英德公安局有著很深的人脈。這讓英德公安局班子成員的關系變得微妙起來。
一名曾經與鄭北泉共事的干警說,鄭北泉性格內斂,并不善與人溝通交流。與班子成員之間的關系從一開始的磨合,直接過渡到了緊張的程度。
“黨委會很少開,即便是開會,也解決不了什么問題,后來干脆就少開。”英德公安局一知情干警介紹。班子成員之間矛盾日漸表面化,鄭北泉與朱應忠(英德市公安局原政委)、謝龍生等班子成員開會時言辭激烈,甚至經常出現相互拍桌子的場面。在考察干部時,經常因為班子成員之間意見不統一,擬提拔干部的材料有的都過了1年時間還沒有通過。
班子成員之間心生芥蒂,嚴重影響了英德市公安局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有時,要從其他部門抽調人員辦某個專案,須找相關領導簽字批準。但找這個領導也不愿意簽,找那個也不愿意簽,搞得下面的人做事都沒有積極性。”局領導之間相互推諉,讓辦案民警無所適從,工作局面難以打開。
包庇“3·23”涉毒案主犯,職業生涯遭遇滑鐵盧
讓鄭北泉走上風口浪尖的,是發生在2012年的“3·23”涉毒案。
2012年1月下旬,英德市河頭派出所發現了新華悅酒店涉嫌容留吸毒的問題,并向英德市治安大隊反映了情況。此后,河頭派出所、治安大隊多次向分管治安的副局長謝龍生匯報該酒店涉毒情況。
新華悅酒店位于英德市望埠鎮英東路,是一家從1月20日開始邊裝修邊營業的新酒店。3月23日凌晨1時30分,河頭派出所、治安大隊、巡警大隊在未知會刑偵大隊緝毒中隊的情況下,聯合開展突擊清查行動,迅速控制了新華悅酒店。行動小組現場查扣了酒店管理人員和涉嫌吸毒人員203人。經尿檢,呈陽性的吸毒人員共有179人。警方還在酒店的8個包間和停車場內繳獲K粉850克、冰毒9瓶、搖頭丸1.5克,毒品總共近2000克。
這次清查,牽出了鄭北泉的老鄉、同學曾偉標與鄭北泉的弟弟鄭某洪。
曾偉標人稱“光頭標”,是新華悅酒店的老板,在酒店最初約定的合同中占有70%的股份。曾偉標和鄭北泉同是清新縣浸潭鎮人,既是同鄉又是同學,相識多年,一直交往密切、情同手足。在英德,曾偉標不僅在外大打鄭的旗號開酒店、賣毒品,甚至當民警將其緝拿歸案時,還狂妄叫囂大爆粗口,并聲稱:“大不了關我30天,老子出去照樣開張!”
曾偉標在落網后的供述中稱,其70%的股份中有15%是給鄭某洪的干股。“‘洪仔’(鄭某洪)答應不參與酒店經營,只是負責處理關系,即如果我們酒店經營‘嗨場’出事或者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被查出,就要由他利用關系出面解決。”
正是由于這種特殊關系,“3·23”案發后,鄭北泉多次干預案件的正常辦理,并多次要求對曾偉標變更強制措施,致使其弟鄭某洪等11名涉案嫌犯遲遲不能歸案、毒品來源不了了之,最終讓“3·23”案草草終止偵查便移送檢察機關。
2012年6月份,一封封署名“案件知情人”的舉報信分別送到廣東省信訪局、清遠市紀委等部門,內容基本相同,都是反映鄭北泉包庇“3·23”涉毒案主犯、干擾案件查辦等問題。舉報人正是與鄭北泉共事的謝龍生和朱應忠。
英德公安局下屬實名舉報上司的事件就此開始。
清遠市紀委迅速成立辦案組對案件展開調查,陸續約談參與當晚行動的一些民警,并鎖定幕后黑手,查清了鄭北泉涉嫌干擾案件查辦、放縱包庇主犯曾偉標等違紀事實。
天網恢恢,“3·23”涉案人員均受到法律制裁
2012年8月,鄭北泉、謝龍生、朱應忠三人被調離崗位。
3個月后,清遠市紀委公布了鄭北泉涉嫌徇私枉法和嚴重經濟問題的通報。謝龍生、朱應忠也均被市紀委帶走調查。
隨著案件的深入偵查,“3·23”涉毒案相關人員均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其中,2013年3月18日,曾偉標因販賣毒品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經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5年。朱應忠則以受賄罪,被一審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謝龍生因涉嫌玩忽職守、單位受賄、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于2013年11月28日由清遠市人民檢察院正式向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于2014年4月1日在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完成庭審并等待宣判。
據辦案人員介紹,在鄭北泉的轎車上,擺放最多的是各個寺廟的菩薩像,還有所謂高僧簽名“開光”過的護身符。可惜,這些護身符并不能讓他免于法律的制裁。2013年12月19日,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鄭北泉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鄭北泉有期徒刑7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判處有期徒刑8年,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
自此,一顆曾經的希望之星淪為了階下囚。
鏈接@懺悔錄:
鄭北泉悔過書
在組織的關心培養下,我從一名大學生、一名基層民警一步步鍛煉成長為保一方平安的公安局長,本應大有作為。今天,卻因自己犯下大錯將要接受黨紀政紀處分,將要面對法律的懲罰。原來的工作丟了,熱愛的警服沒有資格穿了,還將有一段時間盡不了為人子、為人夫、為人父的責任。后悔莫及,心痛不已。
回顧自己所走過的路,思想有所改變,行為作風就跟著改變了,連犯的錯誤也在不斷變化。剛開始收“紅包”時還極不自然,后來基本上是來者不拒;從過年過節收“紅包利是”,到后來發展到替人辦事收受別人賄賂;從以前為別人說情處理一些治安案件而考慮再三,到在“3·23”案件中自己一意孤行,失職瀆職、徇私枉法去干預案件處理。
收受“紅包利是”以及收受他人財物主要是貪念作祟,即使明知道那樣做是有違黨紀國法的。剛參加工作時,一些老民警告誡自己做人不能貪,對錢財一定要小心,不是自己的千萬別要。記得第一次收“紅包利是”時,推來推去,確實不敢要,一方面是長輩老同志的告誡、紀律的約束;另一方面覺得收人錢財要替人消災,吃了人家嘴軟,拿了人家的手軟,總覺得欠別人什么東西。后來經別人勸說,說什么過年過節收點“紅包利是”是中國特色,人情社會盛情難卻,很多人都收的已成為慣例。后來對收“紅包利是”不怎么拒絕,到英德公安局任局長還收“紅包利是”,在民警之中造成了不好的影響,上行下效,危害極大。“紅包利是”收多了對自己也產生了不良的影響,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好作風減弱了,法紀觀念也有所淡化,對金錢追逐的欲望逐步增加,特別到了后來看到有賺錢的機會,就控制不住要想辦法去投資。我逐步地放松對自己的嚴格要求,并自以為在一些敏感環節上處理好,就不會讓人發現,或認為即使發現了也查不到自己,在這種自欺欺人、僥幸心理的作用下,自己膽子也越來越大。于是,替人辦事,收受他人錢財不怕了,借別人的名義投資經商辦企業也不怕了,越陷越深。
“3·23”案件是我一生的痛。“3·23”案件吸毒人員多,起獲毒品多,案件性質嚴重,影響極大。此案發生的前后我都有很多錯誤的地方。案發前不該與曾偉標有過多的交往,雖然和他沒有什么經濟利益的來往,很多時候也跟同學一起,但他經營華粵卡拉OK我是知道的。他好吹,好托關系,也曾經有跡象,我沒有拒絕他,沒有對他提高警惕,還與他有吃飯、飲酒、唱歌、玩牌等私交,讓他有機會仗著我的影響力去干一些違法犯罪的行為。在“3·23”案件中,他還利用了我弟的義氣、有吸毒的習慣和不懂法的弱點。所以,與曾偉標這種人交往遲早會出事的,既害了自己,也害了我弟。
“3·23”案發后,自己對此案的處置過程中所犯錯誤更為明顯,接到匯報后,沒有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親自掌握第一手資料,及時組織對案件查處。在接到曾偉標的求情電話后還多次打電話過問曾偉標的情況,并且不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對曾偉標取保候審的要求。在明知道曾偉標是主要管理人員,也是主要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還于26日打電話發出讓曾偉標取保候審的錯誤指令,在29日與辦案人員座談時再次提出對曾偉標取保候審的錯誤意見。在我的多次干預下,辦案民警思想壓力過大,思路出現偏差,最后導致此案的偵查工作達不到應有的效果。“3·23”案件所造成的后果,造成今天的局面,是自己咎由自取的結果。
過去的犯錯已成事實,造成的后果已無法挽回,主要是自己思想價值觀念的轉變,沒有用好手中的權,法紀觀念淡薄,守不住底線,管不住自己,管不住身邊的人,交友不慎。對自己犯的錯,我會正確看待、不逃避,我會向組織坦誠交代,勇于承擔責任,盡可能將自己所犯錯造成的損害減至最少。我會珍惜今后每一天,不斷改造自己,希望組織對我不斷批評指正,更希望組織給我寬大處理、改過自新的機會,早日回歸社會,做一個對社會、對家庭有用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