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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6月13日電 (記者 陳康亮)為了規范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稱滬港通)試點相關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中國證監會13日發布《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下稱《規定》)。
據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介紹,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規定》根據市場各方的意見和建議,主要做出以下修改:一是進一步完善了外資持股比例限制的有關規定;二是進一步明確了暗盤交易的規定;三是對一些文字表述進行了調整。
在暗盤交易方面,《規定》明確,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和證券公司或經紀商不得自行撮合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股票的訂單成交,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證券交易所以外的場所對通過滬港通買賣的股票提供轉讓服務,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分析人士指出,在禁止暗盤交易方面,與征求意見稿相比,《規定》的態度似乎有所松動,比如留出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的空間。
而在外資持股方面,《規定》明確了外資持股應當遵守的監管要求。比如,單個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0%;所有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30%;但境外投資者依法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其戰略投資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規定》則似乎顯得更為嚴格,《規定》進一步提出“境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監管規則對持股比例的最高限額有更嚴格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國證監會今年4月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聯合公告》稱,原則批準上海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開展滬港通,允許兩地投資者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并明確6個月準備期后,滬港通有望正式啟動。
據悉,《規定》是市場各方參與滬港通活動的主要依據。《規定》共19條,明確了上海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香港中央結算公司開展滬港通業務應當履行的職責,對境內證券公司開展滬港通業務提出原則性要求,明確了滬港通的業務范圍、外資持股比例、清算交收方式、交收貨幣等相關事項,對投資者保護、監督管理、資料保存等內容提出了相關要求。(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