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唐慧女兒案”又有新進展。昨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向周軍輝、秦星送達了最高法刑事裁定書。最高法依法裁定不核準周軍輝、秦星死刑,將案件發回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復核確認受害人被強迫賣淫
最高法經復核確認,2006年,秦星伙同其男友陳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瀟湘中路柳子大酒店旁租房經營“柳情緣休閑屋”(以下簡稱“柳情緣”),并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組織蔡某某、陳某某、王某某等多名女性在該店內或前往賓館等處賣淫。
2006年10月1日下午,周軍輝到永州市零陵區永州市職業技術學院醫學院對面東方紅超市負一層“快樂溜吧”溜冰,結識了被害人張某某(女,時年10歲),后周軍輝返回醫學院附近的“漂亮寶貝”理發店上班。之后,張某某來到“漂亮寶貝”理發店,與周軍輝一起吃晚飯。當晚,周軍輝將張某某帶至永州市職業技術學院醫學院對面的“藍色吧”出租屋內看碟、留宿并發生了性行為。次日上午,周軍輝帶張某某離開了“藍色吧”出租屋,在前往“漂亮寶貝”理發店的途中,張某某被其舅母發現帶回家。
2006年10月3日下午,張某某再次到“漂亮寶貝”理發店找被告人周軍輝,周軍輝通過朋友“魏勇”與陳剛聯系后,將張某某帶至“柳情緣”,交由秦星安排張某某賣淫。此后,周軍輝多次從秦星處領取張某某賣淫所得款共1000余元,外出打工后又委托朋友魏治敏(綽號“韋劍”)繼續領取張某某的賣淫所得款。其間,張某某因不服從賣淫安排,與秦星發生爭吵并朝秦星臉部打了一巴掌。陳剛見狀朝張某某臉部打了一下,周軍輝聞訊趕來亦打了張某某臉部一下,要張某某尊重老板、聽從安排。
2006年12月下旬,張某某被劉潤、蔣軍軍、蘭小強、秦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接出飲酒并被采取暴力手段強行奸淫。同月30日,張某某被其親屬找到并帶離“柳情緣”。經鑒定,張某某患生殖器皰疹及創傷后應激障礙。
復核期間出現是否立功新證
最高法指出,周軍輝、秦星二人的行為均構成強迫賣淫罪;周軍輝行為構成強奸罪;秦星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均應依法數罪并罰,予以懲處。在強迫賣淫的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最高法指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定罪準確,但是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對二人以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量刑不當。
此外,本案復核期間出現新的證據,可能影響對秦星是否構成立功的認定,依法應予查明。因此,最高法裁定不核準周軍輝、秦星死刑,將案件發回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告·唐慧
打官司不好,但不打我做不到
京華時報記者聯系上唐慧在此案中的代理律師斯偉江,他稱剛聯系過唐慧,唐慧已回歸家庭,此事又把她弄得心里很亂,“我勸她還要把重心放在家庭、生活上,法律的事情交給律師來處理,她說她可以的,她希望不要被打擾到,判決怎樣她也無法做主,到時候請律師再處理這件事,但這個過程會很煎熬,時間還會很長”。昨天下午,記者撥通唐慧的電話,對方的聲音非常微弱,她表示,自己從媒體處了解到最高法未核準死刑的結果,最高法是否核準是他們說了算,現在的結果讓她的生活又將被打亂,她接下來還將繼續請律師打官司,堅持認為這兩名被告人應該被判死刑。“打(官司)的話對我和孩子又都不好,但不打的話我做不到。”唐慧輕聲說。
最高法答記者問
情節非特別嚴重一二審死刑量刑不當
記者:請您簡要介紹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周軍輝、秦星案的審查過程。
答:最高法受理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等死刑復核一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閱了全部案卷材料,訊問了周軍輝、秦星及陳剛等多名同案被告人,聽取了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和被告人、被害人親屬意見,并赴當地調查核實證據,對一、二審認定的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審判程序進行了全面審查。經合議庭評議,依法作出了不核準死刑的裁定。
記者:網上和一些報刊對此案定性有一些議論和疑問,最高法認定周軍輝、秦星等人構成強迫賣淫罪的理由是什么?
答:判斷周軍輝、秦星等人是否構成強迫賣淫罪,主要取決于兩方面。第一,周軍輝、秦星等人為迫使被害人張某某賣淫,實施了暴力、脅迫行為。根據張某某的陳述、證人陳某某的證言和周軍輝、秦星、同案被告人陳剛的供述可以證實,張某某因不服從賣淫安排,與秦星發生爭執時,被周軍輝、陳剛各打臉部一下。雖然周軍輝、陳剛實施的暴力程度較輕,但被告人是成年人,且系多人,而被害人年僅10歲,孤身年幼、身心脆弱、易受傷害,缺乏自我保護能力,此情形足以對被害人形成較強的精神強制,迫使其不敢反抗。
第二,被害人張某某賣淫明顯違背其本人意愿。案發時張某某是年僅10歲的幼女,身心發育尚未成熟,對性行為的性質、后果缺乏認知和判斷能力,不具有性的自主權,缺乏自愿賣淫的基礎。張某某本人亦始終陳述,其系被迫賣淫。司法精神病鑒定意見認定,張某某患創傷后應激障礙,“該病的發生與被強迫賣淫所受的精神創傷有直接因果關系”。被害人的陳述與司法精神病鑒定意見一致,說明賣淫違背被害人的意愿,給其心理造成傷害。
根據我院復核確認的事實和證據,足以認定周軍輝、秦星等人構成強迫賣淫罪。
記者:此案復核期間出現哪些新證據,可能影響對秦星是否構成立功的認定?
答:最高法復核本案期間,對秦星是否制止同監人員周蘭蘭自殺等問題進行了調查核實,調取了看守所的監控錄像及在場部分同監人員的辨認筆錄等新證據,上述新證據可能影響對秦星是否構成立功的認定。由于新證據未經當庭質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現已隨案移送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由湖南高院通過開庭審理進行核實。
記者:最高法不核準周軍輝、秦星死刑的理由是什么?
答:最高法復核死刑案件,嚴格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嚴格控制、慎重適用死刑政策。
強迫他人賣淫只有情節特別嚴重的,如大規模強迫賣淫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強迫多名幼女賣淫的,多次在公共場所劫持他人拘禁后強迫賣淫的,或者強迫賣淫手段特別殘忍、造成被害人嚴重殘疾或者死亡等情形,才可考慮判處死刑。對于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應結合行為人強迫賣淫的人次規模、作案對象、犯罪手段、強制程度、犯罪后果、社會影響等因素綜合加以判斷,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本案中,根據被害人陳述及證人李某某、蔡某某、陳某某等的證言,證實被害人可與其他證人結伴外出、經常到附近網吧上網,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除有一次因不服從賣淫安排,被打臉部外,未發現被害人受到二人的其他暴力侵害。鑒于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的暴力、脅迫程度,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對二人以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量刑不當。此外,本案復核期間又出現新的證據,可能影響對秦星是否構成立功的認定,依法應予查明。據此,我院依法裁定不核準二被告人死刑,將案件發回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專家
死刑復核堅守法治精神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王志祥教授認為,永州幼女被迫賣淫案在被報請最高法進行死刑復核之前可謂一波三折,被害人父母等人多次上訪,訴求之一即為判處本案的7名被告人死刑,這表明本案的被告人沒有得到被害方的寬恕。
王志祥指出,在被告人罪不至死的情況下,不能因為被害方強烈要求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法院就對被告人適用死刑,這是死刑案件中堅守法治精神的體現。
就此案而言,一旦法院頂不住被害方的壓力,判處了被告人死刑,就會在司法實踐中形成“會哭的孩子有奶吃”的局面,法律的嚴肅性便蕩然無存了。
回顧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秦星、周軍輝被判處死刑,劉潤、蔣軍軍、蘭小強等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6年、15年。原、被告提出上訴后,湖南省高院作出發回重審的裁定。
2009年2月11日永州市中院作出重審判決,原、被告雙方再次提出上訴,湖南省高院再度發回永州市中院重審。
2011年3月28日永州市中院經過再次審理后作出判決,判秦星、周軍輝死刑,陳剛、劉潤、蔣軍軍、蘭小強無期徒刑,判處秦斌有期徒刑15年。判決后秦星、周軍輝等人再次提起上訴。
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案進入死刑復核階段。記者 孫思婭 懷若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