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家舊宅在2010年法院訴訟期間被拆除

北京路318號位于廣州市黃金地段。圍繞該地段是否被國企“欺詐拆遷”的官司,一開始便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至今已4年時間。如今具有嶺南特色的老騎樓被拆得所剩無幾,僅剩藍色圍擋內的泥土。同繁華的商業步行街相比,這一小塊地顯得過于低調。
業主方稱,2005年動遷時被告知為道路擴建,5年后看到招租廣告才發現,是要建營利性的商場。起訴后,一波三折:原告一審勝訴、二審敗訴,后由高院指令再審。此前當地媒體曾報道稱,此案為廣州首例經法院認定的國企欺詐拆遷案。
昨天上午9時,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再審宣判:維持此前二審判決結果。不過在此輪訴訟中,一批二審判決前的領導批示浮出水面,引發公眾對行政干預司法的種種聯想。昨日宣判后,廣州中院新聞辦工作人員表示尚不了解具體情況,當天未解答有關這些“批示”的一系列疑問。
業主不滿“被騙遷”
廣州北京路318號原為僑產,兩層騎樓,面積110多平方米,產權人為朱科倫兄妹三人。北京路寸土寸金,當地媒體報道,在2011年時,附近首層商業用地價格已經達到每平米30萬到50萬元。
據悉,2005年朱氏兄妹被告知,因道路擴建房屋要拆遷。他們和廣州市道路擴建工程辦公室(以下簡稱道擴辦)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住宅每平方米補償3000余元,商鋪每平方米補償4萬余元。
2010年3月、4月,廣州市城市復建有限公司兩次在媒體刊登廣告稱,在涉案地塊以“北京路復建商場”名義公開招租。
大幅廣告讓朱氏兄妹頓感被騙了,認為對方不是要擴建道路,而是要建謀利商場,遂于5月21日將道擴辦及復建公司訴至越秀區法院。
相關會議材料顯示,復建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為國有獨資公司,負責廣州市中山三路、四路舊城改造復建工作。同年,復建公司委托市道擴辦實施拆遷工作,即動遷工作均是以道擴辦為主體,以公共設施復建為項目性質的名義進行拆遷。道擴辦1977年即成立,主要負責廣州城建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道擴辦與復建公司均屬于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到2011年,復建公司轉為廣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以下簡稱城投集團)下屬公司。
法院受理后,朱氏兄妹委托甘志輝擔當共同代理人。一個插曲是,甘先生發現,訴訟期間,簽訂協議后擱置已有5年的舊宅,正在被拆除,拆得只剩地基。當地媒體報道,由于強拆人員沒有合法手續,當時被警方制止。
同年7月27日,一審判決認為,復建公司隱瞞了興建商場的事實,由道擴辦出面以擴路的名義,使朱家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簽訂了協議,構成欺詐。道擴辦在2005年3月28日與朱氏兄妹簽訂補償協議后,一直沒有拆除房屋,而在朱氏兄妹起訴后,為達到不可回轉的目的,急忙拆除房屋,更加證明他們的不誠信行為。
法院判決撤銷補償以及安置協議,要求復建公司與道擴辦應按照《房地產證》所記載的事項恢復原狀(復建拆除房屋),并將房產證還給朱氏兄妹。
當時,有媒體報道稱,此案為廣州首例國企、事業部門欺詐拆遷案。
二審改判朱家敗訴
判決后,廣州市道擴辦及復建公司上訴。2011年6月1日的二審中,廣州市中級法院以“建商場也是建公共設施”為由,改判朱家敗訴。
2012年5月16日,朱家向高院提起申訴。2012年12月1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二審判決確有不當,指令中院再審。
2013年5月16日,廣州中院公開開庭,并于2014年4月10日及5月15日進行庭詢。
昨日,中院宣布最終判決結果。在判決書中,法院認為:鑒于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審查程序是形式性審查,不對實體爭議進行審理。本案再審爭議的焦點為:市道擴辦、復建公司是否采取欺詐手段,使朱科倫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協議,協議是否應該撤銷。
從《補償協議》、《安置協議》的合同主體、合同簽訂過程以及合同簽訂的內容等方面,朱科倫等人未充分舉證證明復建公司、市道擴辦存在故意欺瞞真實情況等欺詐行為,應當認定協議體現了相關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合法有效,朱科倫等人應當承擔簽訂協議的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因此,二審判決是正確的,再審予以支持。
廣州市中院提及,曾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但朱科倫等人堅持恢復房屋原狀,復建公司、市道擴辦表示不存在原地復建的事實基礎,調解未果。
判決被指受行政干預
對于終審判決結果,甘先生質疑有行政干預司法的成分。2010年10月13日,廣州市中院開始二審。但在開審前后,法院收到多單位來函。而甘先生無意間獲得了這些函件。
為業主方代理該案件的譚律師回憶,2013年5月,在重審開庭前,他到廣州市中院復印卷宗材料。當時是上午10點,由于其他安排,留給復印的時間只有十來分鐘。書記員遞給他兩本卷宗后,譚律師看也沒看直接復印,完事直接拿走了。
此后,甘先生等人意外地發現,復印材料中夾有疑似法院內部文件,包括數份政府部門“公文”及城投公司函件。“估計是書記員當時拿錯了。”
北青報記者了解到,在最后一次閉門庭審中,譚律師曾提起意外發現的“領導批示”,但院方未對此作出說明。對此,廣州市中院新聞辦工作人員昨日下午表示,尚不清楚此事,還需向廳里了解情況。
甘先生手中的復印材料顯示,2010年9月29日,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曾致函廣州市中院。在《關于客觀公正審理《北京路復建項目拆遷補償訴訟案》函件中,廣州市道路擴建辦和廣州市城投集團請求該辦協調解決二審事宜”。法制辦對案件提出意見,認為:一審法院的事實認定及判決結果值得商榷。
在法制辦致函后一周,10月8日,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再次致函廣州市中院,對北京路318號房屋恢復原狀的判決表示“極為困惑”,稱“已進行維穩、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建設等方面的評估”,且“由于該項目的重要性和不可逆轉性,且拆遷工作已基本完成”,請法院依法、穩妥處理上述拆遷糾紛。
當年10月28日,此案二審首次公開開庭后,城投集團又向廣州市中院出具《關于城建舊城改造項目“公共設施復建房”有關情況的報告》,其中清楚列明如果朱家勝訴可能導致三個后果:一是可能引起其他已簽約的住戶效仿,導致項目成本數倍增加;二是中山三路、四路復建項目均采取北京路拆遷模式進行,可能導致其他多項復建工程的合法性基礎全無;三是可能導致政府的信用和形象盡失。
這年11月19日,城投集團向時任廣州市某副市長匯報,《關于中山三、四路城建改造“北京路復建商場”項目有關拆遷訴訟案情況的報告》,稱判決結果可能會對國有資產及城建其他項目產生影響。如果復建公司的上訴得不到法院支持,“或引發眾多不穩定因素”,懇請該副市長協調市政法委等單位給予關注和支持。
當天,該副市長對報告批示稱“同意城投的意見,此事若處理不好,將會引起拆遷戶的大規模追溯行為,涉及的不僅此一個項目(很多律師關注此事),建議請政法委牽頭研處”。隨后,廣州市政法委將領導在報告上的批示及相關材料轉至“市法院”。有證據顯示,這份報告簽發人為陶鎮廣,時任城投集團董事長。報告所留聯系人則為該集團高管鐘偉明。
昨日,北青報記者致電鐘偉明,詢問報告內容是否屬實。鐘偉明并未直接回應,只是稱已經不在復建公司任職,建議記者發函至復建公司。此前,他在接受《財經》記者采訪時,曾證實報告為自己所寫。
而同在復印材料中的一份“領導信件及督辦件登記簿”顯示,該訴訟案隨后由廣州市委政法委督辦。
2011年6月1日,廣州中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朱科倫等人要求撤銷以上協議、恢復房屋原狀的訴求。朱氏兄妹在二審中由勝轉敗。一名不愿具名的法院系統內人士介紹,一般案卷分正卷與副卷,正卷是可公開查閱,副卷只對內部,如有領導批示也會放于該卷內。該人士個人認為,從法理角度看,領導批示或過問案件有悖于法治精神,存在影響審判獨立的嫌疑,“但有時社會矛盾比較復雜,如何妥善解決還是需要批示”。
昨天,甘先生坦言,他很難相信司法沒有受到行政干預,將考慮繼續向上申訴。
文/本報記者 孫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