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被認定犯有玩忽職守等四項罪名,曾實名舉報局長的英德市公安局原副局長謝龍生一審獲刑16年,并處沒收財產10萬元。
此前,因謝龍生與英德市公安局原政委朱應忠聯合舉報英德市公安局原局長鄭北泉包庇毒販一事,此案備受關注。中國青年報曾以《公安局長包庇毒販遭下屬舉報始末》及《謝龍生案庭審爭議》為題報道過該案。去年12月19日,鄭北泉被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受9人共計132.69萬元賄賂,并包庇毒販,最終執行有期徒刑8年,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
清遠市人民檢察院對謝龍生的指控包括玩忽職守罪、單位受賄罪、受賄罪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但直至開庭時,被羈押近一年半的謝龍生始終認為自己無罪,且在庭審中不斷大聲重復自己是因舉報上級才最終獲刑。謝龍生的律師為其作無罪辯護,并認為該案有選擇性執法的嫌疑。
記者獲得的一審判決書顯示,該案于5月26日宣判。一審法院沒有采納律師的辯護意見。法院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最終認定的數額有誤,其余均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謝龍生的家人告訴記者,他們將上訴。辯護律師表示將繼續作無罪辯護。目前該案正等待二審開庭。
離職后仍可構成玩忽職守
謝龍生被指控的四項罪名中,玩忽職守罪與單位受賄罪均與“8·27”英德爆炸案有關。
2012年8月27日,英德市望埠鎮龍山采石礦區一輛運送炸藥和雷管的運輸車爆炸,造成10人死亡、20人受傷。
“8·27”英德爆炸案發生時,謝龍生正在與朱應忠四處上訪,舉報鄭北泉包庇毒販一事。爆炸案發前近一個月,謝龍生、朱應忠與鄭北泉一起,被調離了英德市公安局。
2012年11月底,在網絡舉報與媒體介入后,鄭北泉被清遠市紀委立案調查。一個月后,剛剛從北京回來的謝龍生也被紀委帶走調查,當時紀委就告訴家屬,謝龍生是被要求協助調查“8·27”英德爆炸案。
此次謝龍生被指控的玩忽職守罪,是指謝龍生在擔任英德市公安局副局長,分管治安大隊期間,一直默許治安大隊使用自己的獨立審批系統,違規操作。并在治安大隊匯報稱民爆公司沒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時,沒有立刻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此外,檢察機關稱,廣東省人民政府“8·27”爆炸案事故的調查報告也認定謝龍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謝龍生的辯護律師斯偉江認為,該案發生時謝龍生已經離職,且民爆物品由上級公安機關直管,謝龍生在民爆物品管理方面并無審批、監管權,分管職能并不明確。
法院沒有采納該辯護意見,法院認為“玩忽職守罪的構成,并不要求玩忽職守的危害結果必須發生在任職期間”,“如果行為人在任職期間有玩忽職守的行為,即使產生危害結果是在其離職之后,其仍然構成玩忽職守罪”。
此外法院還強調,正是因為謝龍生沒有制止獨立審批系統的使用,導致國家的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制度形同虛設。“8·27”的炸藥就是通過獨立審批系統審批的,因此謝龍生的失職與爆炸案有因果關系。
此前中國青年報曾披露,“8·27”爆炸案的調查報告中,鄭北泉、謝龍生均被列為“建議由監察機關另案一并處理的人員”,且報告中認為鄭北泉的責任更大,“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但在鄭北泉的一審判決書中,并沒有追究其玩忽職守罪。
斯偉江認為,包括建立獨立審批系統的前大隊長,還有事故報告中提到應該負責的經信、安監等部分責任人均未受到刑事追究,僅處理謝龍生將造成事實上的不公平,有選擇執法的嫌疑。
判決書并未就此作出回應。
單位受賄則是指治安大隊在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監管的職責過程中,以“檢查費”為名,非法收取民爆公司的好處費320萬元,用于辦公經費、民警補貼等。其中有40余萬元用來支付謝龍生的餐費、茶葉費。
法院認為,多名證人的證言,足以證明謝龍生從治安管理大隊支取補貼,并支付個人開支的茶葉費、餐費;此外,還有證人曾向謝龍生匯報過治安大隊收取民爆公司的好處費一事,可以認定謝龍生是知道治安大隊收取民爆公司財物的。
辯護律師曾提出,單位受賄罪追究的主體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治安大隊是獨立的二級法人,其負責人應是已因單位受賄獲刑的大隊長。而所謂證人口供并無當事人口供印證。但法院認為,謝龍生作為治安大隊分管領導,明知治安大隊違反法律規定收受他人賄賂,不但沒有明確表示反對,而是縱容其繼續實施違法行為。因此,謝龍生屬于單位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此前中國青年報曾披露,在檢察機關提供的40余萬元用來支付謝龍生的餐費、茶葉費的相關證據中,有茶莊老板熊龍對和飯店老板梁德友的證言。但后來辯護律師找到兩人取證時,兩人又推翻了他們自己向檢察院作出的謝龍生曾簽單消費的證言。
律師曾向法庭提交了這兩份證言,但在一審判決書中,并未提到律師提交的這兩份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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