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7日電 山東省泰安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回應山東東平女生被性侵案,稱盧某有強奸解某的故意和行為,涉嫌強奸罪,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黃某峰、黃某武等人與焦某某發生性關系時有強迫行為,且焦某當時已滿14周歲,故不能認定黃某峰等4人行為構成強奸罪。
以下為微博全文:
2014年7月7日,媒體報道“山東東平女生被性侵”后,山東省公安廳、泰安市公安局高度重視,立即組織調查核實。
2013年12月26日,泰安市東平縣某鎮康某、解某到公安機關報案稱:焦某某(出生日期為1999年2月3日,系康某之女)、解某某(出生日期為2000年1月21日,系解某之女)于2013年12月23日晚結伴離開學校后,與家人、老師失去聯系,懷疑被人拐賣。東平縣公安局于當日以拐賣婦女兒童案立案偵查,并成立專案組,先后赴濟南、菏澤等地開展偵查工作。經查,焦某某、解某某于12月23日21時許離開學校,與黃某峰、黃某武、鄭某、盧某到東平縣某賓館住宿。次日13時許,盧某將焦某某、解某某送回學校門口。但焦、解二人未回學校,先后到濟南、菏澤找網友玩。12月29日,解某某返回家中,焦某某獨自到梁山縣,2014年1月5日被找到。
1月6日,焦某某在其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控告被黃某峰等人強奸,東平縣公安局辦案民警依法對焦某某進行了詢問,詢問過程中焦某某家人全程陪同。經調查,2013年12月23日晚,焦某某、解某某與黃某峰、黃某武、鄭某、盧某在某賓館住宿期間,黃某峰等人分別單獨與焦某某先后發生性關系,盧某欲強行與解某某發生性關系未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之規定,盧某的行為已涉嫌強奸罪,經東平縣人民檢察院批準,東平縣公安局于2014年6月27日將盧某依法執行逮捕。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黃某峰等人與焦某某發生性關系時存在強迫行為,且焦某某當時已滿14周歲,根據目前證據材料情況,不能認定黃某峰等人的行為構成強奸罪。
調查過程中,警方發現黃某峰、黃某武、鄭某、盧某有吸食毒品行為,依法將黃某峰、黃某武、鄭某行政拘留。經后續偵查,鄭某、黃某武因涉嫌其它犯罪分別于2014年4月27日、7月4日被刑事拘留,另案處理。
下一步,公安機關將進一步加大案件偵辦力度,嚴格、依法、公正處理,同時進一步加大校園周邊治安秩序整治,積極配合教育部門加強學生的教育管理,堅決打擊各類侵害在校師生的違法犯罪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