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深圳打工的大學生小涂,因為在見義勇為過程中踢傷“色狼”,被刑事拘留14天;而“色狼”僅被行政拘留5天,且由于腿傷未愈至今沒有受罰。小涂已于7月16日被從看守所釋放。“跑偏”的事情得以糾正,但人們對于此案的關注并未消散,一些困惑仍然有待深圳警方回應。
大學生見義勇為反遭刑拘,網民鳴不平
7月1日,深圳世界之窗園區保安宋某約見深圳女網友劉某,宋某帶著劉某從員工通道進入世界之窗。晚上11點,宋某在送劉某回家的路上對其上下其手。路過的大學生小涂出手制止,在與宋某搏斗過程中,用腳踹了宋某的左小腿一腳,導致宋某小腿脛、腓骨骨折,法醫鑒定為輕傷一級。
深圳市南山區警方偵查認為,小涂在制止侵害過程中,明顯超出必要限度,屬于防衛過當。7月2日,小涂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而宋某直到7月12日才被南山警方處以行政拘留5日。7月16日,南山區檢察院審查后認為,小涂為保護他人免受傷害,采取造成損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明顯超出必要限度,是防衛過當,為過失致人輕傷,“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對其不予批準逮捕”。南山警方于7月16日將小涂釋放,并表示將配合相關部門對小涂的見義勇為行為進行認定。
見義勇為的壯舉反倒成為獲罪之因,被羈押整整14天后才重獲自由,小涂的遭遇經媒體曝光后,網友紛紛為其鳴不平。
網民“喂魚007”說,關了14天,見諸報端了才放人。這是在時下道德淪喪的社會傷口上再撒一把鹽。網民“小杉妖MGL”說,這件事把已經很脆弱的道德水平又拉低了,不僅不敢扶老人,現在見義勇為也不敢了。
小涂媽媽痛心地說:“我兒子到底犯了什么法,被關了十幾天。做了好事還這樣,以后再沒有人做好事了。”
與小涂的遭遇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宋某因為還在醫院住院治療,至今沒有受到任何懲處,警方認為其“仍有殘廢的可能”,目前“不宜收拘”。令一些網友感到氣憤的是,宋某還向小涂索賠5萬元,后又認為小涂必須承擔他全部的醫療、誤工費、營養費等費用,估計至少要十幾萬元。
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7月17日在醫院采訪了宋某,宋某說:“行政拘留通知書我也收到了,但是我當時就扔掉了,也沒有簽名,因為我不認。”對于涂某被釋放,宋某表示不滿:“沒有我的諒解,沒有了解我的意見,錢也沒賠我,說放人就放人了。”
作惡之人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受害人劉某說她想不通,為此她多次向警方提出,要追究宋某對她實施猥褻的法律責任。宋某得知劉某的訴求后,在7月11日發來威脅短信,稱也要她“嘗嘗斷腳的滋味”。
“見義勇為”認定為何如此艱難?
“這是一個小概率事件,二十年才發生一次。”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副局長張欣之在接受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采訪時,這樣評價這一事件。張欣之認為,南山警方在處理這一事件的過程中,程序上不存在任何瑕疵。之所以不能在最初就認定其見義勇為,是因為“判斷不能走在證據前面”。
據此案辦案民警張曉東介紹,警方對當事人涂某、宋某、劉某各進行了5次詢問,當事人的回答前后有不一致的地方,例如涂某一開始并不承認自己用腳踢了宋某,后來說出于“本能反應”踢了宋某,再后來又說“很大力踹了一腳”,因此警方認為涂某的回答不足以采信,對其自己描述的見義勇為等情節也不予采信。
那么,警方不相信涂某的“供述”,為何相信宋某的陳述的呢?7月1日晚23時左右,宋某打電話報警,稱自己被人打傷,然后前往醫院治療。記者在宋某次日上午10時所做的筆錄當中看到,宋某只字未提猥褻婦女的情節。據辦案民警介紹,宋某還提供了當天晚上他與劉某參加活動時的多張合影,表示她與劉某已經“很熟”。辦案民警告訴記者,由于宋某的陳述與其出具的病歷和顯示其骨折的X光片相符,警方認為宋某的陳述可以采信,在進一步掌握其他證據的前提下,警方對涂某進行了刑事拘留。
案件的轉機出現在7月12日。辦案民警告訴記者,警方調閱了案發現場及附近的大量監控錄像后,于7月12日再次對宋某進行詢問,宋某首次承認了猥褻情節。警方認為宋某的行為構成猥褻婦女,于7月12日對其處以行政拘留5日,暫不執行,待其傷勢恢復可予以羈押時,再予以執行行政拘留。
專家:對見義勇為者少一些“技術要求”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采訪時說,這個案件“如果宋某沒有受傷就簡單得多了”。言下之意,見義勇為者一定要掌握“力度”和“尺度”,否則一旦“失控”,義舉也會成為犯罪之舉。
不少專家指出,在中國歷史上,“路見不平,拔刀相助”的故事一直被廣大人民群眾所喜聞樂見。與其在“尺度”和“技術標準”上求全責備,不如對見義勇為者多一些“豁免”、寬容和保障。
曾在檢察院工作多年的劉飛認為,按照我國刑法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如果涂某的行為確實是針對猥褻婦女的人,那就屬于正當防衛,不構成故意傷害,而且刑法對正當防衛持鼓勵和寬容態度,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才追究刑事責任。但具體操作過程中,對“必要限度”如何界定,的確考驗執法人員的智慧和水平。
劉飛提出,見義勇為是符合公序良俗的良善之舉,應該得到保護和弘揚,嚴苛復雜的“技術”要求會讓見義勇為者陷入恐懼,不符合“法律導向良好的社會效果”的宗旨。
廣州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宋策認為,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為前提和基礎,是見義勇為者應該把持的“度”,這也為公眾提了個醒:見義勇為要始終秉承善意,“出手”時適可而止、量力而行,盡量去尋求公安機關的幫助,同時注意留下證據,如手機拍照、錄像、錄音、可靠人證等。
多位專家指出,在我國,對見義勇為人員的權益補救機制亟待完善。目前已有一些保險公司推出了“雷鋒無憂”、“助人無憂”等產品,為愛心人士提供保險保障,這不失為一種有益的嘗試。(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吳俊 馮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