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日前對外發布。在8個方面45項改革措施中,法院人事管理改革尤其受到關注。“四五”改革綱要提出,要推進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將法院人員分為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實行分類管理。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副會長王利明教授接受采訪時表示,人員分類管理是深化司法改革、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內容和基礎工程。
記者:新一輪司法改革中,推進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是一個焦點。為什么要推行分類管理?
王利明:我認為,分類管理根本上就是要推進法官的職業化、專業化建設,保障一線辦案法官的數量,并使優秀法官真正在第一線辦案。據統計,全國法院總人數約為30萬人,但真正在第一線辦案的法官不足三分之一,大多數人雖有法官頭銜,但實際上從事的是非審判工作。一方面,一些優秀的法官辦案的壓力大、負擔重,經常加班加點,加上接待信訪人員、處理信訪案件等壓力,許多法官不愿意繼續留在審判崗位。但是要想升至庭長、副庭長職位則非常困難,因為這些職數非常有限。所以,一些法院被迫通過設置一些非審判機構,來解決一些法官的級別問題。這樣一來,一些非常優秀的法官就逐漸轉到了非審判機構,如宣傳處、研究室、辦公室等,還有的法官干脆直接調離了法院。另一方面,一些優秀法官在提升為庭長、副庭長之后,便脫離了辦案一線。
如果不實行分類管理,法官隊伍的專業素質將逐漸下降,法院行政化的色彩將越來越重。許多法官追求的目標是行政級別的升遷,而這種升遷并不與其辦案水平、能力、專業素質等掛鉤。只要解決了行政級別,便可以去基層法院當院長、副院長,或者去某個庭當庭長、副庭長。只要當了庭長、副庭長,便可以脫離辦案一線。“提拔一位庭室領導,就少一名好法官”,這種體制實際上使得法院越來越行政化。
記者:實行分類管理后,有哪些好處?
王利明:分類管理有助于全面推進法官負責制,保障辦案人員的素質。在分類以后,把那些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專業水準的人士選拔到辦案法官隊伍中來,讓他們真正在第一線辦案,這樣就能夠全面提升法官辦案的水準。
分類管理為落實法官單獨序列、法官單獨薪酬創造了條件。目前,許多在一線辦案的法官責任大、任務重,但是待遇偏低。要改善一線法官的待遇問題,在目前這樣一個龐大的法官隊伍下,是很難做到的,出路只能是對法官進行分類管理,并將法官的待遇與其辦案數量、辦案質量等掛鉤。
分類管理也有利于增進司法權威。在一家法院,如果什么人都稱之為法官,甚至有的地方法院的后勤工作人員也稱為法官,則會使社會公眾產生什么人都可以做法官、什么人都可以辦案的印象,這就很難使社會公眾對法官這一職業產生崇敬。現在,許多法官自身也缺乏職業榮譽感,他們追求的不是高級法官、大法官的目標,而是當個科長、處長、局長,提升自己的行政級別,這與我們沒有實行分類管理有很大關系。
記者:您認為,該如何推進法官分類管理?
王利明:一是要對法官和審判輔助人員進行分類。數據顯示,美國法院法官的年平均辦案數大約在300—400件,而我國法官的辦案平均數遠遠低于這個數字。為什么呢?問題在于,我國法院中頂著法官頭銜的人太多,但真正在一線辦案的法官則太少。將法官和審判輔助人員進行分類管理后,法官隊伍要少而精,要讓他們真正在第一線辦案。同時,要為他們配備必要的審判輔助人員,這樣有利于讓法官從文秘等事務性工作中脫身,而將主要精力投入到案件的審理中,這有利于從根本上保證辦案質量。
二是要區分法官與司法行政人員。在實行分類管理之后,司法行政人員也應當優化,而不能為了解決行政級別而任由非審判機構膨脹,并導致優秀的法官脫離審判崗位。要真正落實好審判員與法官助理之間、業務管理與行政管理之間的職責邊界,這是建立司法責任制的基礎。
三是要嚴格按照法官法所規定的法官的十二個級別,落實法官的序列。要將法官等級做實,讓法官的薪酬與法官等級掛鉤,法官的榮譽與法官等級同步,讓法官奔著高級法官、大法官的目標去追求。當然,現在迫切需要制定每個法官級別的評定標準和辦法,從而保障法官級別評定工作有序進行。同時,要完善法官等級定期晉升機制,確保一線辦案法官即使不擔任領導職務,也可以正常晉升至較高的法官等級。(本報記者 王逸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