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7月28日電 題:最高法曬翻版“彭宇案”引反思 傳媒司法應良性互動
記者 馬學玲
肇始于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至今仍在深刻影響著這個國家。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四起典型案例中,就有兩起被指為翻版“彭宇案”。而這,只是近年來全國各地不同版本“彭宇案”的縮影。
司法個案屢遭傳媒輿論圍觀,成為學界對于這一現象的注解,有學者甚至提出“司法不必直面媒體”的主張。當下,如何確保依法獨立公正審判,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媒體的反思,更需要司法界本身的深思。
翻版“彭宇案”頻上演:都是媒體惹的禍?
作為中國最高審判機關,最高法24日公布四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備受爭議的許云鶴案和吳俊東案。這兩起案件分別被輿論冠以天津版和金華版“彭宇案”,一度引發關注。
其實,這只是近年來全國各地頻頻上演的不同版本“彭宇案”的縮影。
伴隨這些案件而來的,是令人不寒而栗的一系列見死不救的報道——杭州、福州、北京、武漢等多地發生“老人摔倒無人敢扶”現象,其中,2011年發生在佛山的“小悅悅事件”,更引起整個社會對人性的拷問。
而在所有這類事件的報道和評論中,幾乎無一例外地鏈接或指向了南京彭宇案。
“公平地說,彭宇案一審判決絕對不是當代中國社會見死不救、好人沒好報的道德滑坡的始作蛹者,甚至也不是這一現象成為一種社會信念的起因。”
盡管如此,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傅郁林還是指出:勿庸諱言,在“彭宇案現象”的形成、發展、直至大有“丁蟹效應”(又稱“秋官效應”)似的“自我應驗”趨勢中,作為社會公眾的代言人,新聞媒體對于社會心理的形成扮演著推波助瀾的重要角色,值得新聞界深刻反思和警惕,更是司法與媒體關系中值得重視的課題。
這種主張,似乎也得到了中國官方層面的印證。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日前就四起典型案例答記者問時指出,“法官審理案件,應當依據證據、依據法律做出自己的判斷,排除社會輿論的壓力。”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凱湘以彭宇案為例指出,“媒體的介入使得案件發生急劇性、戲劇性的風云突變,而產生此種效應的真正原因就是媒體在報道該案時不是客觀地報道案件,而是對案件的事實認定進行了‘越俎代庖’式的推定,對案件事實發表評論。”
“媒體的片面報道不但影響了公眾對事件的判斷,也給司法公正審判造成巨大輿論壓力。”中國人民大學新聞與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鄭保衛進一步指出,這種先于司法審判給案件作出定性,對案件當事人作出評價,從而影響司法審判的新聞報道,是造成傳媒與司法關系緊張的重要原因之一。
傳媒與司法:猶如車之兩輪,不可偏廢
從8年前的南京彭宇案,到前不久發生的“李芊非法行醫案”虛假新聞事件,都一再提醒網絡時代媒體與司法關系處理的重要性。
事實上,協調新聞自由與保護公平審判權之間的關系是一場馬拉松式的持久戰,即使在新聞自由保護與司法權威都堪為舉世無雙的美國,最高法院也被批評“一直未能調和公正審判與新聞自由利益之間的緊張關系”。
分析稱,這種緊張關系源于媒體與司法各自(及共同)的使命與特征決定的,因為媒體代表著大眾的聲音,而司法的本質是盡其所能解釋法律、而非迎合大眾觀點。為此,有學者甚至提出“司法不必直面媒體”的主張。
“在現代社會中,媒體自由報道和司法獨立審判是兩種不可相互替代的基本價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志銘認為,如果說民主的社會以社會成員的權益和福址為終極目的,那么就該目的的實現而言,媒體自由報道與司法獨立審判則猶如車之兩輪,不可偏廢。
鄭保衛亦認為,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是傳媒與司法的共同目標。傳媒與司法之間應該是合作者而不是對立者,二者應良性互動。
他進一步指出,傳媒與司法的沖突,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傳媒活動與司法活動之間存在的差異。這些差異包括媒體和法院對于“事實”的認定標準不同;媒體的時效性要求與司法的運行程序有矛盾;媒體報道的傾向性與司法活動的中立性相沖突等。因此,傳媒在報道司法個案時應尊重司法的專業性要求,把握好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的法律邊界。
具體而言,在自覺維護司法尊嚴的同時,傳媒應明確監督司法工作的范圍,尤其應明確對司法個案關注和監督的邊界,因為這是媒體監督的重點領域,也是傳媒與司法產生矛盾的“重災區”。
在鄭保衛看來,更為重要的是,新聞媒體不應以“輿論監督”為由干預司法審判。他舉例指出,“在彭宇案的報道中,一些媒體用價值判斷代替了事實判斷,用觀點表達代表了真相調查,從而干預了司法審判。”
司法獨立性遭詰問:應以公開促公正
記者注意到,在關于“彭宇案”及其“蝴蝶效應”的大量反思中,媒體頻遭質疑的同時,也有一些學者將視線投向司法界本身。
傅郁林指出,“媒體的標簽化報道誤導公眾固然違反新聞倫理,但媒體報道直接影響到由訓練有素的職業法官(而不是作為普通公眾的陪審團)作出的司法結果,這一現象的高頻發生無疑是對中國司法獨立性的詰問。”
他以彭宇案為例指出,當在第二次庭審中陷于事實不利地位時,彭宇在第三次庭審中引入媒體監督,而一審法官則亂了方寸——在根據彭宇的自認、結合當班交警電子筆錄、通過傳訊交警和原告兒子等目擊者當庭質證、適用民事訴訟的優勢證明標準,已經基本可以認定不利于彭宇的事實的情況下,卻可能擔心理由不夠充分,畫蛇添足地運用所謂“經驗法則”、以“人性惡”的個人經驗判斷作為社會一般經驗判斷,作出了冒犯道德信仰的事實推定。
更值得一提的是,在一審判決引起軒然大波之后,面對巨大輿論壓力,二審法院更是謹小慎微,在已找到事發當日交警記錄、完全可以確認兩人相撞事實的情況下,卻在二審即將開庭之際,做了大量調解工作,雙方當事人最終以調解方式結案。根據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調解協議中的保密條款,賠償責任和數額都不得公開。于是,彭宇案的真相一直云里霧里,廣遭媒體和公眾的質疑。當然,如果法院只是單純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了案結事了,而采取調解的方式結案也無可厚非,但遺憾的是,該案并非單純如此。
鑒于此,傅郁林指出,最應該從彭宇類案中深刻反省的還是司法界本身。
“對于一些公眾關注度較高的案件,法官能否頂住輿論壓力直接影響到審判結果。”鄭保衛指出,司法審判不應受輿論過度干擾,還要注重防止來自行政機關等方面的外界干預。
事實上,信息網絡高度發達的當代社會,司法個案屢遭傳媒輿論圍觀的現象在所難免,在此背景下,司法公開則顯得尤為重要。
在鄭保衛看來,積極以司法公開促進司法公正的同時,司法機關應主動支持媒體報道,自覺接受媒體監督,更不能以反對“媒介審判”為由拒絕媒體監督。
“而對于媒體報道中的越界行為,法院應依法進行規范和處罰,比如建議新聞出版管理部門作出相應處罰,也可發布司法禁令對有關媒體不當報道進行阻絕,而對不遵行司法禁令的行為,則可以以妨礙司法為由加以懲戒。”張志銘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