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鉛山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故意殺人案,被告人陳照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經審理查明,199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陳照完和陳招新(已判刑)乘坐被害人林醫圣與余偽軍合伙經營的客運小四輪農用車因未付車費,遭到林醫圣的指責后被迫付了2元錢車費。為此,陳招新懷恨在心,產生報復念頭。
1996年3月26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陳照完伙同陳招新、張涼學(已勞教)、林校務(另案處理)等人在鉛山縣葛仙山鄉長嶺小學附近公路,攔下林醫圣、余偽軍經營的小客車,欲毆打被害人林醫圣等人。被害人林醫圣和余偽軍便取出菜刀進行自衛。被告人陳照完等人就跑到附近村民家中取來鋤頭,鐵鏟、扁擔等器具,追打被害人林醫圣、余偽軍。被害人林醫圣在逃跑過程中被陳建定(已勞教)攔住去路,后被迫跳入路邊的水田。被告人陳照完等人就在路邊用石頭砸被害人林醫圣,陳招新和陳照亮則先后跳入水田分別用尖刀刺殺,扁擔毆打被害人林醫圣。之后,被害人林醫圣在送往醫院搶救途中死亡。
在本案開庭審理前,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調解協議,被告人賠償被害人家屬計人民幣一萬元整,被害人家屬表示對被告人予以諒解,法院可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照完伙同他人故意殺害他人,致他人死亡,情節較輕,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陳照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陳照完與被害人家屬就本案民事部分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的行為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認罪態度好,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注: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