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報告石沉大海,王麗急了,6月17日,她向蚌埠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請書,要求裁決準許辭職。但是三天后,蚌埠市仲裁委做出決定:王麗的申訴請求不屬于人事爭議仲裁的受理范圍,不予受理。
6月22日,王麗一紙訴狀將財大告上了法庭,同時她將一份辭職申請也交給了法官。看到王麗的辭職理由,連主審法官也不得不驚嘆:這個理由太絕了,明顯高校沒法滿足,而且理由又入情入理,在法律允許的范疇內,不得不斟情為她考慮。
到底適用哪條法律?
為了應對這場官司,安徽財經大學也是全力以赴,派出了一名法學教授做為代理人,準備與王麗對簿公堂。
這位教授向法官提出,高校教師的待遇是參照公務員標準實施,因此,王麗的辭職應按照《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而依據《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不得辭去公職。而財大交給王麗的一個項目尚未完成,因此,王麗不得提出辭職。
但早在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一個司法解釋: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而財大顯然屬于事業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