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程】
兩次被退回補充偵查,一次變更訴罪
從被拘到無罪的588天里,外界共看到李途純涉嫌四個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職務侵占、抽逃資金、挪用資金。據翟玉華透露,李途純案在公安偵查送檢的過程中,曾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變更起訴書罪名,在每一個程序即將走完的時間節點,一項新罪名的加入或變更,這客觀造成了有關部門最終判定事實的難度。
翟玉華介紹,2010年9月6日,著名刑法專家、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師大教授趙秉志、北京大學教授陳興良就曾聯合簽署《法律意見書》認為:李途純個人為了集團的生產經營,向特定經銷商和集團內部收取貨款準備金,以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借款行為,屬于單位籌集資金和民間借貸性質,不具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構成要件特征。
201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實施,李途純案有了更多的法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