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鐵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7年4月至2009年10月,張建強先后24次收受陜西國力足球俱樂部等8個足球俱樂部和2個省市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人民幣共計238萬元。他還在2003年11月與足球裁判陸俊通謀,在執裁比賽中對上海申花SVA文廣足球俱樂部給予關照,收受該俱樂部人民幣70萬元與陸俊平分。張建強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刑期可能在14年左右。
不過,因為張建強認罪態度良好,而且已經退還了共273萬贓款中的260.95萬,所以法院在判罰的時候應該會予以考慮。
楊一民:刑期十年以上
楊一民將在明天第二個出庭。
根據鐵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7年初至2009年12月間,楊一民利用擔任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副主任等職務的便利,為有關單位或個人謀取足球裁判員任職等方面的利益,先后40余次收受20余個單位或個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254900元。受賄金額巨大,而且是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憑借這兩個因素,楊一民的刑期應該是十年起步。
不過,楊一民的辯護律師王樹靜對此提出過異議。他認為,楊一民的受賄金額中有部分是禮金,還有一部分是饋贈,此外還有40萬元屬于行賄人未歸案或去世,無法證實。能夠算得上是楊一民受賄的只有30多萬元,而且他還對楊一民的身份提出了質疑,認為這些犯罪行為都是楊一民身為足協副主席的時候所做的,并不屬于公職。另外楊一民認錯態度很好并返還了全部贓款。所以,基于以上三點,應該從輕判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