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5日,該網友發表了名為《漣水縣公安局,你是公正執法,還是打擊報復?》的帖子,稱“自己因為發表了20日的網帖,被漣水縣公安局以公然侮辱他人為由,處以行政拘留9天的處罰。對于我的行為,個人辯解最多也就是爆了粗口、素質低下而已,怎么也構不成公然侮辱他人。侮辱他人,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單位”。該帖子引發眾多網友熱議。有網友跟帖:“支持文明上網,罵人可不行”;也有網友表示:“網友因為言語不周被拘留,確實有點過了”。
爭議焦點:
1 拘留程序是否合法?
在程序是否合法一問題上,被告方漣水縣公安局當庭宣讀了7份證據,包括涉案登記表、傳喚證、行政處罰決定書、傳喚家屬證明書等材料,以證明自己的辦案程序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而原告卜延兵表示,“漣水縣公安局的行政處罰在程序上是違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1條,‘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其中第三款情形是: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的,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而漣水縣公安局治安大隊與漣水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是同一部門的下屬單位,應當回避卻沒有回避”。
2 適用法律是否準確?
在對所適用法律是否準確這一辯論問題上,被告方認定卜延兵所發的帖子內容如:“交巡警大隊的官員們,你們除了違章罰款以外,能不能做點人事呢?”公開侮辱了漣水縣交巡警大隊的官員們,引來眾多網友瀏覽,造成很不好的影響,屬于公開侮辱他人的行為。原告卜延兵表示,“自己的帖子中并未提及具體的個人,也無具體受害人,并不能構成公開侮辱他人罪”。庭審結束后,卜延兵接受了記者的采訪,他表示:“我發帖的目的是好的,是要監督漣水縣交巡警大隊,在主觀上并無故意傷害他人性;在客觀上,我的行為也沒有社會危害性”。
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庭審,雙方各自陳述了觀點,提交了證據,由于此類案件在淮安沒有先例,審判長并未當庭宣判,宣告擇日判決。快報將繼續關注此案進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