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徐某經法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導致調解不成。
“小三”行為有悖道德
法院認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被告胡某用夫妻共同財產以兩被告的名義購買房屋,嚴重損害了原告的財產權益。被告徐某明知被告胡某有妻子,但仍然保持與被告胡某的不正常往來,其行為有違公序良俗原則。同時,被告徐某取得虹口區株洲路房屋亦屬非善意的取得,故被告胡某以購買房屋的形式贈與被告徐某房款的行為應屬無效,因此,被告徐某應當返還不法取得的房款。現原告要求被告徐某返還購房款,于法有據。被告徐某經法院傳票傳喚后未到庭應訴。據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