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四】:建立了見義勇為行為保護長效機制,有效解決了見義勇為英雄人前鮮花人后流淚的問題。
為使見義勇為人員及親屬獲得長期有效的救助,《條例》規定,因見義勇為負傷、致殘、死亡的人員,其醫療、撫恤、喪葬等費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同時,《條例》還對見義勇為致殘人員或者犧牲人員的親屬在住房、醫療、上學、就業的救助、優待等方面作出具體保護規定,體現了以人為本,全方位、多層次,重保障的特點。
【亮點五】: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經費財政撥支,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捐贈。
見義勇為人員奮不顧身,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是私權利臨時補充公權利維護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因此,《條例》規定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經費由各級財政足額支出。
【亮點六】:鼓勵全社會支持見義勇為行為,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
《條例》規定,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教育、司法、綜治辦、文明辦等部門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的相關工作;新聞媒體應當及時宣傳報道見義勇為先進事跡;全社會應當支持見義勇為行為,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見義勇為人員進行捐助,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正在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人員,應及時予以援助和保護;對因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應及時護送到醫療機構;鼓勵醫療機構減免見義勇為人員救治期間的醫療費用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