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針對考生對考試作弊的處理不服、提出訴訟或者行政復議的案件,在保留對如何認定和處理考生違規行為的規定的基礎上,增加聽證環節,明確視頻監控錄像的證據效力,提高違規行為認定的科學性和說服力。
教育部負責人指出,新辦法一方面要體現從嚴治考、依法治考的原則,解決當前國家教育考試中的突出問題,另一方面也要著眼于構建考試管理的科學制度,維護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誠信教育不能從考試前做起,必須構建長效的誠信教育機制。”應對專家的類似呼吁,新辦法也對進一步規范考生誠信檔案制度作出詳細闡釋,以“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查詢”、“作為招生參考條件”等對考生進行震懾和約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