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二次審議的預算法修正案草案從嚴規范了地方債務,明確規定地方政府不能舉債,只有法律或國務院規定才可由國務院財政部門代地方政府發行債券。
據中國新聞網報道,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洪虎在會上表示,一些常委委員、部門和專家提出,近些年地方政府債務急劇上升達十萬多億元,帶來的問題和潛在的風險必須引起高度重視。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地方應嚴格遵循編制預算不列赤字的原則,對地方債務應從嚴規范。據此,修正案草案刪除了一審稿中關于地方政府舉債的規定,明確“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根據草案規定,國家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設立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五級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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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獲準自行發債 規模需經國務院批準
2011年10月20日,財政部發布通知稱,經國務院批準,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可開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
同時發布的《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規定,自行發債是指試點省(市)在國務院批準的發債規模限額內,自行組織發行本省(市)政府債券的發債機制。2011年試點省(市)政府債券由財政部代辦還本付息。專家稱,如果從法律責權利的角度分析,目前地方自行發債試點和財政部代地方發債基本沒有區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