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土地和礦產一并納入執法監察
此次制定出臺的《江西省國土資源監督檢查條例》在原有土地執法監察的基礎上,新增了礦產資源執法監察的有關內容,從監督檢查職權、案件管轄、案件查處、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土地和礦產執法監察工作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為我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依據。
不得為涉嫌土地違法者辦用地手續
根據《條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須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接受舉報和控告,對舉報人、控告人的個人信息應當嚴格保密,保護舉報人、控告人的合法權益;對檢舉、控告重大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人、控告人給予獎勵。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舉報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
同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須建立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制度、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報告制度,組織國土資源監督檢查人員對所轄行政區域的土地開發、利用、保護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保護情況進行巡回檢查,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國土資源監督檢查人員須經過培訓、考核,取得執法資格后方可上崗,現場檢查時不得少于兩人,并亮證執法。
此外,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案件查處期間,須停止為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涉案的用地和土地權屬登記手續,停止為涉嫌礦產資源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涉案的礦產資源審批和探礦權、采礦權登記手續。
出現嚴重違法案件要追究主要領導責任
《條例》規定,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查結束后,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決定,其中,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撤銷立案決定。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同時,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于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則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此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追究其主要領導人員和其他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的責任:國土資源管理秩序混亂,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發生國土資源違法案件造成嚴重后果;對嚴重違反國土資源管理規定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對嚴重違反國土資源管理規定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