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中旬起,廣西河池市境內的龍江河發生鎘污染事件。其中,龍江河拉浪電站壩首前200米處,鎘含量一度超《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約80倍,嚴重威脅沿岸及下游柳州市300多萬居民飲水安全.
經專家調查組認定,10名企業相關責任人所在的廣西金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河池市金城江區鴻泉立德粉材料廠與龍江河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關系,是事件的責任污染源之一。檢察機關以上述被告人犯環境污染罪提起公訴。
7月16日,廣西龍江河鎘污染事故中10名企業相關責任人和3名政府機構相關責任人一審分別獲有期徒刑。其中,原任河池市環境保護局副局長曾覺發犯環境監管失職罪、受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零6個月。河池市金城江區環保局環保監察大隊原大隊長藍群峰、原副大隊長韋毅,因環境監管失職罪、受賄罪,一審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所得贓款均予以沒收。
同一時間,廣西河池市金城江法院根據犯罪情節輕重等因素,對10名企業相關責任人宣布一審判決結果。其中,被告單位廣西金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其余犯環境污染罪的個人分別獲刑3至5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2至10萬元不等。經專家調查組認定,10名企業相關責任人所在的廣西金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河池市金城江區鴻泉立德粉材料廠與龍江河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關系,是事件的責任污染源之一。檢察機關以上述被告人犯環境污染罪提起公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