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
黃金期貨合約條款更符合現貨市場的實際需求,在征求市場意見的基礎上,上期所在今年6月公布的《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標準合約》修訂案(下稱修訂案)中,將黃金期貨“合約交割月份”條款由原來的“1—12月”修訂為“最近三個連續月份的合約以及最近11個月以內的雙月合約”。該修訂參考了國際上主要黃金期貨市場的通行做法,如
COMEX黃金期貨合約的交割月份,為近月連續三個月份的合約和遠月的雙月合約。這一過程將在明年5月AU1405合約摘牌后完成。
修訂案還對“最小變動價位”進行了修訂,這一調整已于6月2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