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管理辦法,公司將成立由公司總經理擔任主任、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總經理擔任副主任的成果轉化評價審定委員會,同時要求所屬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成立成果轉化工作組,制定成果轉化評價辦法,對成果轉化后的經濟效益按年度進行評價。
辦法規定,所屬單位對具有推廣價值的成果轉化應合理安排資金投入,推動成果轉化資金投入多元化。成果完成單位可采用六種方式對成果進行轉化:法人單位自行投資實施轉化,非法人單位公司投資轉化;向他人轉讓成果;許可他人使用成果;以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以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
對于成果權益,辦法也進行了明確界定:經濟效益體現在公司的,成果完成單位與公司簽訂收益分配合同,成果轉化單位的收益以增加單位總成本的方式體現;經濟效益體現在成果轉化單位的,成果完成單位和公司的收益以核減成果轉化單位總成本的方式體現,成果完成單位與公司簽訂收益分配合同。
收益分配執行標準為:由成果完成單位自行投入轉化的,轉化后收益歸成果完成單位所有;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的成果收益按照成果的所屬權益進行分配;法人單位自行實施轉化的,在成果轉化之前,成果完成單位應與轉化單位簽訂好收益分配協議;由公司在非法人單位投資轉化的成果,轉化后投資回報率若低于5%,轉化后收益不分配。若轉化后投資回報率高于5%,轉化后所得收益20%歸成果完成單位,成果完成單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由成果完成單位協商約定分配,五年后收益歸公司所有;轉化后所得收益50%歸轉化單位,五年后收益為30%;轉化后所得收益30%歸公司所有,五年后收益為70%。
辦法對在完成、轉化成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科技人員的獎勵和報酬標準也進行了規定:將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成果完成單位的收益中提取60%的比例;利用成果作價投資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見效后的連續五年內,每年從成果完成單位的收益中提取60%的比例;將成果自行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見效后的連續五年內,每年從該單位的成果收益中提取5-20%的比例;公司投資轉化的成果,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見效后的連續五年內,成果完成單位和轉化單位每年從各自單位的收益中提取10-25% 的比例。
辦法同時規定,對提出科技創新方案并形成成果的或在成果轉化過程中有重大貢獻的領導也可參與收益分配,不受年薪額度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