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統一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江西省全面推開資源稅改革。此次改革涉及江西省鐵礦、金礦、銅礦等26種資源品目,包括經省政府同意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11種列舉名稱資源品目和經省政府審定的15種中央未列舉名稱的資源品目。其中,鐵礦、金礦、銅礦等23種礦產品資源稅由原來的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砂石、地熱水等實行從量計征。
按照稅費平移原則,改革后資源稅稅負水平與改革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合計稅費負擔水平相當,總體上不增加企業稅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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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稅費平移原則,改革后資源稅稅負水平與改革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合計稅費負擔水平相當,總體上不增加企業稅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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