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涉及開發商"跑路"的樓盤還有:江濱家園、中央公館、可可小城、湘江700等。這些被涉及到的樓盤,在開發商"跑路"后,也經歷著不同的命運:有的成了爛尾樓,有的處于停工狀態,有的卻已經正常交付使用。全國房地產經理人聯盟副秘書長金承龍認為,"跑路"事件昭示了中小開發商已經遭遇資金斷鏈的困局。他提醒消費者,購房前一定要事先了解開發商的五證是否齊全,欠缺任何原證的都會使購房存有風險。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保軍律師發表評論。
張保軍:這兩年跑路的現象屢屢發生,這次長沙房地產開發商集體跑路與浙江民間借貸和鄂爾多斯跑路相比,相同的地方就是資金鏈出現斷裂。不同的地方是領域不同,這次長沙主要集中在房地產領域,房地產跑路,而浙江和鄂爾多斯市的跑路現象主要集中在生產加工企業,是非法集資引起的跑路現象。
跑路現象似乎存在蔓延趨勢
這次長沙房地產商跑路不僅涉及到了整體的樓盤,還涉及到了購房合同作假一房兩賣這種情況,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
張保軍:目前根據媒體的報道來看,除了長沙以外包括廈門、天津、成都、安徽等地方都出現了房地產所謂跑路的現象,也就是說目前來看,在二三線城市中西部包括沿海地區,跑路現象存在一種蔓延的趨勢。
如果消費者在購房的過程中,遇到了合同作假,一房兩賣這種情況,對于如何維權,張律師一房二賣這是一種民事欺詐行為。
張保軍:對于一房二賣這是一種民事欺詐行為,假如說嚴重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合同詐騙或者是詐騙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買賣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一房二賣要區分情況,對于已經登記的,那么登記的權利有對抗其他第三人這樣的權益。
假如說沒有登記的買家,這時候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說確認合同無效,要求退還已付的購房資金及利息,賠償損失,并且還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
面對這樣的房地產企業開始出現的情況,監管部門是否也應當出臺一些相關的規定,來處理應對包括未雨綢繆解決開發商跑路之后可能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張律師建議政策應該有一些適當的這樣的調整。














